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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(fēn)類管理名錄

時間:2017-04-14 19:33 | 浏覽量:4710
 
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(fēn)類管理名錄 
 
第一(yī)條 爲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(fēn)類管理,根據《環
境影響評價法》第十六條的規定,制定本名錄。 
第二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,對建設項目的
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(fēn)類管理。 
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,分(fēn)别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
書(shū)、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。 
第三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,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
然、文化保護地,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(shēng)态影響因
子特别敏感的區域,主要包括: 
(一(yī))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、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地、飲
用水水源保護區; 
(二)基本農田保護區、基本草原、森(sēn)林公園、地質公園、重
要濕地、天然林、珍稀瀕危野生(shēng)動植物(wù)天然集中(zhōng)分(fēn)布區、重要水生(shēng)
生(shēng)物(wù)的自然産卵場、索餌場、越冬場和洄遊通道、天然漁場、資(zī)源
性缺水地區、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、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、封閉及
半封閉海域、富營養化水域; 
(三)以居住、醫療衛生(shēng)、文化教育、科研、行政辦公等爲主
要功能的區域,文物(wù)保護單位,具有特殊曆史、文化、科學、民族
意義的保護地。 

第四條 建設項目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,是确定建
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别的重要依據。 
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,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确定其環境
影響評價類别,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環境影響評價類别。環境影
響評價文件應當就該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(fēn)析。 
第五條 跨行業、複合型建設項目,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别按其
中(zhōng)單項等級最高的确定。 
第六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,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别由
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、生(shēng)态影響因
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,報國務院環
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。 
第七條 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,并
适時修訂公布。 

第八條 本名錄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

評價分(fēn)類管理名錄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2号)同時廢止。